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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人民陪审员制度三思
时间:2005.05.16
现在的保障措施就完全解决了“只陪不审”的问题了吗?

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标准是否合适?

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庭审评议如何避免执法不公?

“五一”长假一结束,5月8日法院上班,就有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参加法庭审理案件了。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要有确实的保障才行。

第一个问题,现在的媒体差不多都在说,过去的陪审员是“只陪不审”,今天的陪审员是有职有权,依法行使职务。这样的说法我看也有些绝对化。上世纪50年代我们就设置人民陪审员制度,70年代末期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重新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都没有说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中可以“只陪不审”,都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审判权。出现“只陪不审”的关键的问题,是这项制度缺乏保障措施,不能够保障人民陪审员有职有权,不能真正实现人民陪审员的职能。当然,在法律上,把上世纪50年代和70年代末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相比较,确有弱化的倾向,但是也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可以“只陪不审”。现在的决定,主要是在人民陪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保障措施方面加强了,以保证这项制度的依法执行。不过,也还是存在疑问,现在的保障措施就完全解决了“只陪不审”的问题了吗?不好说!如果仅仅按照现在的规定,法院不采取有效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有可能走向虚设,难以避免“只陪不审”!

第二个问题,如果人民陪审员真正按照规定执行法律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是不是就没问题了?我们看到,现在对人民陪审员的要求是“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这样的标准显然大大低于法官的条件。起码一点,就是陪审员只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而且没有规定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而法官最低应当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这样就有一个问题。例如在一个合议庭中,有两个人民陪审员参加,一个审判员参加担任审判长,那就是一个专业人员对两个非专业人员。如果两个陪审员基于非法律专业的认知能力对案件做出一个非法律专业的裁断,与审判员的专业判断相左,按照合议庭的评议规则,那么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依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评议决定,依此做出判决。这当然是有效的判决,除非上诉审法院的三个合议庭成员在上诉审中决定撤销这个非专业的判决,不然就只能将错就错。当然,人民陪审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可是,如果仅仅经过几天、十几天或者几十天的法律培训,就可以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做出符合法律的裁断吗?这个问题不能不让人担忧:这样的制度设计,本身是不是还有一些问题?怎样才能够保障法律的严格执行?

第三个问题,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决定》规定的办法是: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这些当事人申请参加。人民陪审员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参加,那么,在当前社会整体环境并不乐观的情况下,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和庭审评议会不会出现执法不公现象?会不会出现腐败现象?因为我们还没有英美法系诉讼制度的“审判不间断”原则作为保障。审判不间断原则,是审判在没有做判决之前,陪审团成员不能中止审判活动,甚至不能离开法庭指定的地点,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不受外界影响。既然某些法官可以成为当事人行贿的对象,人民陪审员如何保障依法执行职务,不受不正之风的影响呢?

如果这些问题不加以改进的话,也还是要出现问题的。(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北京日报》理论周刊 http://www.ben.com.cn/BJRB/20050516/GB/BJRB^18980^17^16R17A09.htm

(编辑:郭燕)

编辑:人大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