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正文
人大教授郑功成谈灵活就业与政府责任
时间:2005.05.12


就业形势的严峻,推动了大学生就业观念和方式的嬗变。“灵活就业”方式开始引起人们的关注,并于2004年进入高校就业率统计范围。如何看待“灵活就业”,怎样将“灵活就业”推向良性发展轨道?日前,记者就此采访了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郑功成教授。

灵活就业——主动还是被动

记者:作为就业与社会保障领域的权威学者,您如何看待目前出现的“灵活就业”现象?

郑功成:灵活就业也称非正规就业,它是与传统的正规就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规就业是指有长期的劳动关系、稳定的工作岗位和固定的雇主的一种就业方式。而灵活就业不具备这三个特征。一般来说,灵活就业有可能被多个雇主雇用,也有可能是临时的劳动合同关系,工作岗位通常也是不确定的。这种就业方式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来,在我们国家发展很快,从全国的劳动就业情况来看,城镇职工里面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及新增劳动力(也包括大学生),他们当中以灵活就业的方式实现就业的,已经达到6000多万人,这是个日益扩大的群体。灵活就业方式不仅中国存在,在很多市场经济的国家也都存在,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就业现象,只是他们不称其为“灵活就业”,而是称为“非正规就业”或者“自由职业”。

记者:“灵活就业”在中国与在其他国家相比有什么不同?

郑功成:这种就业方式在西方国家主要是基于劳动者个人择业权利的扩张而来的,体现的是劳动者就业自由度的提升;而在我们国家,除了自由择业权利的扩张,更多情况下是由于劳动力供过于求、劳动就业形势严峻所带来的。

西方国家的灵活就业,由于各方面制度很健全,不会因为就业方式的改变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比如按小时、按周付酬,不存在拖欠工资的现象,雇员的劳动报酬权是法律明确保护并得到切实履行的;劳动保护权也是如此,企业若使得职工得了职业病或工伤,是要赔偿的,所以无论是在哪里打工,为谁工作,雇主均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对企业的劳动监管也很严格。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非常健全,并不会因为你不是正规就业者,就没有养老金等保障。

然而,在我国,由于就业形势非常严峻,有组织就业的岗位有限,灵活就业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成了一种无奈的选择。客观而论,我国的灵活就业实际上隐含着以牺牲劳动者的部分权益为代价,尤其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了损害。在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劳动法制不成熟、劳动监管不到位以及全球性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下,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比正规就业的劳动者因缺少了群体保护而更易受到损害,如拖欠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无法接续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等等。因此,灵活就业在某种程度上使劳动者处于更为被动的地位,他们很难通过组织与群体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阶段,灵活就业在权益保障方面是不如正规就业的。

统计指标——有待规范完善

记者:在统计各项就业情况时,是否有必要统计灵活就业率?

郑功成:统计灵活就业是完全必要的,因为它是客观存在的就业方式,如果不统计进去,那么就业状况的统计就是不全面、不准确的。这个群体比较大,只有通过灵活就业率来反映这个群体的规模,摸清他们的具体情况,才能更为有效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既促进灵活就业的发展,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不过,灵活就业率的统计又是十分困难的。在灵活就业方式下,也有充分就业和不充分就业之别。因此灵活就业的统计,在指标的设定上也应当进行相应的分类,灵活就业的被雇佣时间也要有统计,灵活就业虽然不是长期的雇佣关系,但也不能是随意性的,应当有就业时间低限标准的规定。如果没有这样的确定的指标,而是按主观理解来统计,同样会影响对就业情况的准确统计。

记者:在统计大学毕业生就业状况时,统计“灵活就业率”有何意义?

郑功成:大学生是高素质的劳动者,从正常情况来看,大学生的灵活就业应当像西方一样,是其择业自由度的增加和个人自由权利的扩张,但在非公平就业市场这样的特殊背景下,大多数大学生灵活就业与其他劳动者的灵活就业一样,具有被动性的一面。

大学生的灵活就业,无疑应当纳入统计范围,但也应当有明确的指标解释,比如初次灵活就业应该有一个时间限制(如等待工作的时间),灵活就业还应当有实质的工作内容等。否则,这一指标就可能演变成可以随意塑造的指标。

我觉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追求100%的就业率既不现实也不正常,因为总有一部分人是不就业的,如自愿退出劳动力市场者、等待第二年考研的毕业生,这个群体较大且可能继续增大。因此,目前的就业统计并不能完全反映大学生的实际就业状况。目前公布的就业率中,在未就业的毕业生中,还有一部分是考研族或者自愿不就业的。所以,目前的统计指标悲观地估计了未就业者的比重。所以,将灵活就业单独统计是一个进步,但依然不全面,不能全面反映高校学生的就业状况。

维护权益——政府责无旁贷

记者:您认为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在灵活就业问题上应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郑功成:我个人认为,政府不应提倡灵活就业,政府的目标应当是往理性的、正面的方向引导。由于目前中国的灵活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是以损害劳动者的权益为代价的,所以政府应该努力采取措施,拓宽就业渠道,努力实现大学毕业生的正规就业。

政府的重要责任还表现在切实维护劳动市场的公平竞争。我不赞同对大学生就业实行特别的就业保护措施,因为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上是有较强竞争力的。目前实施保护性政策是因为就业市场存在不公平。大学生走向就业市场,与我们不能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产生了矛盾。事实上,在我们国家,大学生人数依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但由于就业市场法律不完善,劳动力市场发育不健全,包括某些潜规则,造成劳动力市场上供求有效匹配的下降。如在就业市场上存在很多歧视现象,包括女大学生受到性别歧视、年龄偏大的受到年龄歧视、学历层次低的受到学历歧视、外地大学生受到地域或户籍歧视……种种歧视现象实际上与市场经济及社会发展对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要求是相背离的,它扭曲了就业市场,也扭曲了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

有鉴于此,我个人主张政府要从三个方面努力:一是尽可能地塑造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这个问题解决了,就不需要对大学生的就业采取保护措施了,这是治本之策,因为公平的就业机会是对大学生就业的最好保护;二是尽可能引导并创造正规的就业机会,使无组织的劳动者变成有组织的劳动者,这样将使劳动者的权益得到较为全面的保护;三是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

记者:灵活就业者的权益怎样才能得到保障?

郑功成:灵活就业者应该清楚,采取灵活方式就业会面临多种不利因素:一是各种劳动权益受损害的机会将大于正规就业劳动者,因为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权益通常表现为群体权益,从劳资关系的角度看,一个群体维护自身利益的力量显然要比个人的力量大得多;二是社会保险权益缺失,目前的社会保险机制还没有很好地适应灵活就业方式,做出相应转变。从现实出发,灵活就业者在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以及劳动者应有的福利及社会保险方面,都更容易受到损害。既然灵活就业方式已经成为劳动力供过于求条件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并涉及到数以千万计的劳动者,甚至包括日益增多的高校毕业生,就必须尽力来维护这一庞大群体的正当权益。

对于政府来说,首先是要完善劳动法制,政府要介入到劳资关系当中去,在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中,政府扮演的应当是公平、公正的裁判角色。即使是灵活就业者,政府也可以强制要求劳动关系双方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同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畅通劳动者权益受损的申诉途径,对于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如拖欠工资、肆无忌惮地延长工作时间、拒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等),政府有必要采取强力的干预措施。

其次,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制度不仅要法制化,而且应当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方式的转变。这种转变一是要加快社会保险立法,让社会保险制度真正覆盖到所有劳动者;二是要改变社会保险的经办方式,传统的经办方式只面向正规的企事业单位,这种方式并不适应灵活就业,为此,我认为应当将社会化的中介组织(如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机构、家政服务公司等)也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面向的对象;三是对灵活就业人员需要采取灵活的经办方式,如灵活就业者与正规就业者相比,显然无法做到按月从工资扣除缴费,但可以通过按季度、半年甚至按年来缴费,这样既解决了灵活就业者的参保问题,又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的扩大,能够真正维护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权益。目前一些政策已经开始改革,如大学生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也能被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就是一例。

公平就业——构建和谐社会

记者:构建和谐社会是今年“两会”的热点话题,大学生就业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何意义?

郑功成:和谐社会应该是追求公平和良性运行的社会。我多次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社会稳定并不等于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比社会稳定的层次要高得多。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尤其要关注大学生就业机会的公平与教育机会的公平。大学生就业在一定程度上既关系到社会稳定问题,更关系到社会和谐问题。政府不能包办大学生的就业,但有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的当然责任,这样即使依然会有大学生因为自身因素找不到工作,他也会心甘情愿地承认自己的失败,社会仍将是和谐的,但如果就业机会不公平,就业市场是畸形的、歧视的,在就业市场上失败的大学生就可能产生对社会的心理反抗,因此,只有就业机会公平,才能保证大学生群体的机会公平,在承认差别的条件下,实现大学生群体内部及其与社会的和谐。

另一方面,对当前教育领域存在的机会不公平现象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只有实现教育机会的公平,才能保证大学生群体在就业市场上的起点公平,这与就业公平同等重要。我一直主张国家应当加大对教育的投入,维护好国民教育的福利性,因为教育福利性是教育公平的保障机制,否则,便不可能有教育机会的公平。实现了就业机会公平与教育机会公平,大学生就一定会成为我们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建设力量与稳定力量。

记者:毕业生如果选择灵活就业方式来实现就业,应注意什么问题?

郑功成:对于高校毕业生来说,采取灵活就业的方式是一种挑战与考验。第一,高校毕业生对自己的知识结构与能力应当有充分的认知,这是选择灵活就业机会的重要条件;第二是在校期间必须加强实践锻炼,多接触社会、认识社会,防止上当受骗;第三是要懂得法律,特别是《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对于自己的劳动权益以及维护权益的申诉途径应该有一定的了解。在求职择业遭受挫折,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冷静、理智地思考和应对,而不是简单地迁怒于社会或采取一些过激的言行。(编辑:邵丛)

《中国教育报》2005年5月11日第5版

编辑:人大新闻网